新華社北京2010年3月14日電.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(guān)于修改選舉法的決定.修改后的選舉法將“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 改為“選舉委員會根據(jù)選民的要求.應(yīng)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 .也就是說.“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 由“可以 變?yōu)椤皯?yīng)當 .這一細小的改動.是選民( )的一大進步. A.監(jiān)督權(quán) B.知情權(quán) C.選舉權(quán) D.表達權(quán) 查看更多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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